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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MB1573660P/2020-000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大数据局 公开日期: 2020-12-23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综合类
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10- 28 10: 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大数据局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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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健全信息化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2019年10月,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绍兴市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绍数发〔2019〕10号),在我市启动了信息化项目全周期管理的工作。

2019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对信息化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监督、绩效、资金管理等各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和规范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马书记亲自批示要求抓好国务院《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要求,我局结合《绍兴市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绍数发〔2019〕10号)试行情况,拟定了《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绩效评价等全周期管理模式,并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了强化:一是以实用为目的,强化了绩效考评内容,将配套拟定绩效评估管理细则。二是根据多业务协同应用建设趋势,提出了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全市统建项目云资源市县分摊方案。三是根据上级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强化了安全、可靠要求等内容。

《办法》征求了各区、县(市)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办法》征求了6个区、县(市)和86个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市委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6个单位(地区)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无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建设总则、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实施、资金安排和市县分摊、资源共享、绩效评估、信息安全、附则等十个部分共四十一条。

1.总则: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范围、管理内容、管理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管理指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评估等全周期管理。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原市电子政务项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领导小组由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

2.建设原则: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优先支持国家、省级政府数字化转型示范、试点项目,上级部署的重要应用,多业务系统应用等。

3.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或编制部门预算时,如属于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前需向市审核办申报审核。在线递交申请表、建设方案、绩效指标、相关文件依据等材料。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设计、统一审核、分头实施。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新增急需建设项目,应明确依据和资金来源,并专题报市委、市政府同意。

4.项目审核:市信管办按照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小组审查的程序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5.项目实施:已审定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重大变更的,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线递交合同文本、填写金额。实施过程中,按需在线申请云资源,并做好变更管理。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在线递交验收材料、填写支付金额。

6.资金安排和市县分摊:市财政局根据市信管办的审核意见安排该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的依据,不再增减。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统一部署的全市性信息系统,政务云年租赁费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县分摊,实行“统采分签”采购模式。

7.资源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登记信息系统、编制目录、归集数据;可在线申请共享其他部门数据。

8.绩效评价:市信管办组织对正式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市信管办组织项目普查、重点项目抽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将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9.信息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解读人:何   建、王  红

联系方式:0575-88261592